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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與民有約細部執行計畫
- 發布日期:113-01-17
- 發布單位:保安警察大隊
一、依據: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。
二、目的:為貫徹行政革新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建構警民面對面溝通機制;主動發掘問題,並審慎為其解決問題,以凝聚民眾向心力,有效推動警政建設。
三、會見時間:每月辦理1次為原則。
四、會見地點:本大隊六樓會議室或其他辦公場所。
五、受理方式: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(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限),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。
六、弱勢族群優先受理: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,得保留若干名額予以預約登記。
七、民眾對警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,皆可申請會見大隊長。惟遇有下列情形者,不予受理:
(一)陳情案在司法偵查程序中,或已起訴、判決確定案件。
(二)陳情案在行政救濟程序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案
件。
(三)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陳情人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陳情
者,不予約見。
(四)非屬本大隊業務權責者。
(五)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
由,一再陳情者。
(六)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(七)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
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八、申請及約見大隊長方式:
(一)民眾應填具申請書(如附表),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,以郵寄方式或親自向本大隊秘書室申請。
(二)本大隊排定會見時間、地點後,於會見日期前3日,通知申請人準時到達會見地點。
(三)受理申請時,對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大隊權責範圍者,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。
九、約見預備:
(一)受理案件登記後,秘書室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本大隊各組、室、中心、中隊,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,約見當日請本大隊相關組、室、中心、中隊主管及承辦人陪同會見,協助解答問題。
(二)大隊長與民眾約見前,得視案情內容,先行排定大隊各組、室、中心、中隊主管會見給予適當回應,如經民眾確認問題已獲得解決並取消約見,則不排入大隊長約見,如經處理而民眾不滿意者,再行安排「大隊長與民有約」會見。
十、約見後處理:本大隊各組、室、中心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妥適處理,於約見後7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,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,得簽請大隊長核准延長,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。
十一、「大隊長與民有約」相關作業由本大隊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(登記、記錄、列管、追蹤、考核等事項)。
十二、申請「大隊長與民有約」之案件,由記錄人員登記列管後,分派相關業務單位辦理。涉及2個以上單位者,並指定其中一單位主辦(業務項目較多或第一個提到業務項目為主辦單位)。
十三、各單位對民眾所提問題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
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,應本權責斟酌處理。
十四、大隊長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由大隊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接見日期。
十五、辦理本項工作人員獎勵:
(一)秘書室主任、業務承、協辦人員每半年各嘉獎一次。
(二)各業務單位每半年辦理達5件,單位主管嘉獎一次,業務承 辦人嘉獎一次(件數不足,可上、下半年度累計,但不能跨年度累計)。
十六、本執行計畫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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